交通事故中车辆扣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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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1-18

  核心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调查的需要,将会扣留事故车辆。交通事故中扣车期限是多长呢?根据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交管部门约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以下就由法律快车法律经验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车辆扣车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但另外,《规定》第43条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下来的话,检验、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

  强行开走被扣车辆

  该车被暂扣期间,在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情形下,强行驾驶该车离开公安机关指定的暂扣场所,强行开走属于抢劫公共财物,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强行开走撞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遇到停车场工作人员使用身体阻拦时,将工作人员撞伤,驾车撞人的行为在主观上持放任的故意,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交通事故中暂扣车辆放行的规定

  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防止无凭无据权益无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