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五大亮点

【标签】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20-11-13

  核心提示:2016年5月24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五大亮点。

  进一步强化监督工作原则

  在行政诉讼监督原则的规定上,既体现与民事诉讼监督的共性要求,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同时又反映行政诉讼监督的特性特征,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原则,强调检察机关主要针对诉讼活动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开展监督;规定了“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强调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既相互制约又良性互动。

  强化了申请监督渠道畅通

  依法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时限要求,确保申请监督“门槛清晰”;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监督申请“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畅通当事人申请监督入口,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

  强化了监督工作力度

  考虑到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不依法受理起诉、行政干预、执行阻力等问题多发的实际情况,《规则》依法适度扩大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同时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方式。

  强化了监督工作规范

  完善了检察机关调查工作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掌握“全面客观”;细化解释了有关再审事由,明确列举了审判违法和执行违法的具体情形,确保监督范围明确、监督标准一致。同时合理区分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的适用范围,确保同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强化了自身监督机制

  《规则》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保障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所提书面建议的回复期限和上级监督程序,切实强化自身监督。同时《规则》还对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作出规定,既有利于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也有利于各职能部门对于监督线索处置工作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