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知
【标签】医疗保险
更新时间:2021-04-05
核心提示:在广州市,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广州市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知。
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标准
每人每月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比例:0.5%
二、参保形式
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且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
三、征缴办法
(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应缴金额,所属区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在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参保单位全额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三)退休人员不需缴费。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核定参保单位次月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缴金额,参保单位在核定的次月缴费。
四、单位及其在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
(一)参保单位向单位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全体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申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受理部门:
1、、省属、部队及市属参保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
2、区属参保单位,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
(二)新参保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
单位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办理参保登记时,可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及住院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险种一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单位新参保登记所需的材料请详见相关宣传单张。
(三)原已参保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
原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递交《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公章),申请增加补充医疗保险。
五、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变更的办理
(一)单位新增或者减少人员,需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参保单位如申请停止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须提供单位申请报告(阐述停缴的原因以及请求),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参保单位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除了携带上述办理业务材料外,还须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六、补充医疗保险欠费的补缴
欠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到所属区的地税部门补缴补充医疗保险欠费。
七、注意事项
(一)参保单位如申请参加或者停止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须为单位全体在职人员整体办理。
(二)没有办理停止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手续的单位,将被视为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地税部门将继续向其征收补充医疗保险费。
八、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关系
(一)费用来源:单位和个人不需缴费。退休人员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二)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变更:
1、退休人员无须单位和个人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007年1月1日前已退休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2007年1月社保经办机构自动为其参保并视作缴费。
自2007年2月1日起所有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同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则自动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关系。
3、退休人员死亡,补充医疗保险关系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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