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有哪些?

【标签】社会保险

更新时间:2020-11-25

  核心提示: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征缴环节中缴费单位和个人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等行为构成社会保险欺诈。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珠海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一、征缴环节中缴费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

  (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二、养老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的。

  (三)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的。

  (四)伪造、变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五)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的。

  (六)隐瞒离退休人员生存或正在服刑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三、失业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劳动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失业保险费的。

  (三)伪造、变造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的。

  (四)隐瞒已就业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四、工伤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伪造、变造证明文件骗取工伤定性或伤残等级的。

  (四)谎报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的。

  (五)骗取、冒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六)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五、医疗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将本人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障卡(含其它医疗保险卡,下同)转借他人就医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就医的。

  (三)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的。

  (四)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医疗保险或补缴医疗保险费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六、生育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的。

  (二)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生育保险或补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其他违反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七、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允许或诱导非参保人以参保人名义就医的。

  (二)允许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由参保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

  (三)允许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及其它用品的。

  (四)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

  (五)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过度医疗服务的。

  (六)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进行结算的。

  (七)协助参保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

  (八)盗取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

  (九)不执行物价部门定价标准,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