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工伤医疗费用待遇如何申请
【标签】医疗保险
更新时间:2019-05-02
核心提示:在中山市,职工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医疗费用待遇的,需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办理。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中山工伤医疗费用待遇如何申请。
一、办理条件:
㈠已参加工伤保险;
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二、所需材料:
㈠《中山市工伤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㈡《工伤认定决定书》、《旧伤复发确认书》、《继续治疗确认书》、《辅助器具确认书》(及《中山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或《工伤康复确认书》;
㈢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要复印正反面);
㈣医疗费用收费收据或发票正本(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㈤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病历(门诊)、费用明细清单;
㈥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需提供《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㈦工伤职工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放弃劳动能力鉴定声明》;
㈧因本市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上级定点医院的,需提供《市外转诊审批表》;
㈨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造成工伤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警回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
㈩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正本及复印件一份或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对账单或开户资料)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㈠经评定为5-10级伤残或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相关所需资料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地址及电话可咨询12333),经评定为1-4级伤残工伤职工及工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持相关所需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地址: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电话:88336300);
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科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齐相关所需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工伤医疗费用待遇,送达《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用人单位受托人、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签收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或辅助器具费用等待遇。
六、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七、相关表格:
《中山市工伤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八、办理方式:
前台办理
九、注意事项:
㈠用人单位需提供本单位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资料(同时需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或开户资料复印件),地税开户银行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可另提供与参保单位名称一致的本市六大银行账户(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用人单位的确没有六大银行账户的方可使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为广东发展银行的必须提供证件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其他银行的不需要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以个人姓名开户的必须提供其身份证号码;
㈡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提供的银行账户(可结算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必须是本市六大银行(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且工伤职工的姓名与银行户名必须一致(工伤死亡的除外);
㈢参保号为社会保障卡卡号的前8位数字;
㈣以上所需资料为正本及复印件一份的,需交验正本,复印件需要使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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