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可以领多少失业保险金?
【标签】失业保险金
更新时间:2019-07-11
核心提示:青岛市2012年7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的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730元,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青岛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30元。
1、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730元;
2、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调整为730元。
相关法律依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一、调整标准
为加快城乡统筹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30元。其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730元;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调整为730元。
二、适用范围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适用范围为2012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包括2012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三、调整时间
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调整。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保险金月支付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月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日之前及时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一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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