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标签】社会保险
更新时间:2021-03-06
核心提示:在合肥市,单位应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地税征管部门申报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合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第2号)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审批程序
1、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携带上月财务报表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资料,主动到所属地税征管部门申报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
2、缴费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携带上年度财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为缴费个人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并负责从缴费个人的工资收入中代扣应缴费额。
审批时限
窗口受理材料后即时办理
受理机关
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联系电话
0551-3536496、3536143、3536351
监督电话
0551-3536356
其他说明
执法标准:
1、新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地税部门和征缴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参保登记。
2、各类缴费单位在在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后,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为所属缴费个人申报缴费基数,建立社会保险个人信息档案和个人账户。
执法责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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