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哪些情况下可生育二胎?
【标签】计划生育|二胎
更新时间:2021-05-23
核心提示: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随着“单独二胎”放开符合《深圳计划生育条件》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那么深圳市生二胎应具备哪些条件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深圳市生二胎的九个条件:
1、第一个或者第一胎子女均为残疾儿;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9、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单独二胎政策中独生子女规定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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