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居民符合什么条件就可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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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5-21

  核心提示:广东居民符合什么条件就可领取养老金?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广东居民符合什么条件就可领取养老金?

  相关条例规定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1月执行):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注意: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