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如何办理
【标签】医疗保险
更新时间:2020-10-18
核心提示:在中山市,参保人在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后1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其户籍或参保所在地辖区人社分局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如何办理。
一、办理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㈡参保人在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㈠符合申领条件、缴费满一年以上的,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1、妊娠12周以下(<12周)流产的,一次性报销300元;
2、妊娠12周以上至28周以下(≥12周且<28周),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报销1500元;
3、妊娠28周以上(≥28周),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报销3000元;剖宫产、妊娠28周以上(≥28周)多胎的,一次性报销4000元。
㈡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
三、申领地点
㈠参保人在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后1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其户籍或参保(生育上月或办理报销当月)所在地辖区人社分局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统一在市属单位参保而在各镇区分支机构工作的,可在工作地所在辖区人社分局办理。
㈡在开通生育联网结算医院住院的,提交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可直接在医院刷卡结算报销相关费用。
四、申领材料
㈠在人社分局申领待遇的
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的原件。
2、有就诊医院盖章的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出院证明、出院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内容须包括详细的诊疗经过、出入院时间、明确的排胎日期(或新生儿出生日期)、生育方式(“顺产”、“平产”、“正常分娩”、“钳产”等)、胎儿数及出院情况等,其中还明确写有以下内容之一:⑴孕x周;⑵停经x周(天);⑶孕y产z孕x周(GyPzGxW)。
3、医疗收费收据原件(需加盖就诊医院的有效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医院公章)。
4、如为门诊流产的,还需提供含有“人流术”、“清宫术”、“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钳刮术”等内容的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5、参保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双面复印)。
6、参保人在中山市开户的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发行、交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或有本人签名的借记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卡需双面复印并注明开户银行名称)。
7、在异地生育的,还需提供已在人社分局备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㈡在医院刷卡结算享受待遇的
提交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
五、办理时限
参保人提交资料准确有效,经办人员核实无误的,当日办结。
六、注意事项
㈠在2012年8月1日后报销生育医疗待遇的,均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和中府办〔2012〕42号《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㈡人社分局和定点医疗机构只接收中山市各镇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具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不再收取其他计生证明。参保人须在生育后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前开具此证明;若在市内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医院生育的,可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内申请开具。
㈢参保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围产手册(或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怀孕前三个月内经本市市级医院(特指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不宜上环证明等材料到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具《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
㈣必须提供与此次生育相关的收费收据原件,所提供的报销联上需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如无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的,不予报销。
㈤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须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并到其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分局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其费用不予报销。
㈥在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中心医院、江门五邑中医院和顺德桂洲医院生育的,不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手续。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㈦若因参保人死亡注销户口而不能提供其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其法定继承人的有效银行账户,同时还须提供证明其为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和参保人死亡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㈧参保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医学文件等全部材料,姓名必须与参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一致。两者不一致的,需由发放单位证明其有效性。
㈨已在农村合作医疗、异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过或已在计生部门记账的,不再报销。
㈩因治疗异位妊娠(宫外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疾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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