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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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4-27
核心提示:总体上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是指下列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出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办理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
1、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4、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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