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起广州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
【标签】医疗保险|医保缴费
更新时间:2021-06-08
核心提示:《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即日起首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由原来的10年调整为15年。详细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2014年起广州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
根据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规定,《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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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后影响参保人员的政策变化主要有:
1、《条例》实施前,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城镇户籍退休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医保;条例实施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城镇户籍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2、《条例》实施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在《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在本市累计最低缴费年限10年的,不再缴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在《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在本市累计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不再缴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3、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条例》实施前不能参加居民医保;在《条例》实施后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4、本市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条例》实施前不能参加职工医保;在《条例》实施后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5、本市城镇户籍老年居民可以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在《条例》实施前,原已参加职工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可以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在《条例》实施后,原未参加职工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只能参加居民医保。
6、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条例》实施前,从参加职工医保并由失业保险金资助缴费的当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条例》实施后,从参加职工医保并由失业保险金资助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
7、欠费补缴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在《条例》实施前,超过3个月补缴欠费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补划拨个人账户,不补付统筹待遇;在《条例》实施后,超过3个月补缴欠费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补付个人账户和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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