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标签】出版者的权利义务

更新时间:2021-02-24

  核心提示:出版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出版社的权利有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此权利专指“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出版者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对版”的解释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出版者是指从事上述活动的图书馆出版社、报社、期刊社。

  (二)出版社的权利

  1、法定权利出版者享有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此处的专有使用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其他图书、报刊不得使用;二是图书专有出版权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其他出版社出版同一图书时,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原图书的版式设计。”

  2、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此权利专指“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作者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内,无权在同一地区(如大陆)与其他出版社就同一图书订立出版合同;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区内,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该图书;

  (3)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三)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1、图书出版的期限与质量出版合同中必须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与期限出版图书。签订合同后,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未能按期出版图书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图书的重印与再版图书的重印是指以该图书的同种文字的原版再复制发行。

  再版是指对图书同种文字的原版做不同程序的修改后,复制发行。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图书的重印与再版,图书出版者要通知著作权人,并要支付报酬。

  在图书脱销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图书出版者重印或再版。如这一要求被拒绝,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一旦合同终止,就意味着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丧失了,著作权人可以与其他的出版者就同一图书签订出版合同。

  3、图书作品的修改、删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图书作品的修改、删节,涉及到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因此出版者如对作品修改、删节,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取得许可的方式可以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是在作品编辑出版过程中进行。

  (四)报社、杂志社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1、著作权人投稿的处理我国《著作权法》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作品刊登后的转载、摘编在一般情况下,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稿、资料刊登,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在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情况下,其他报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刊登。著作权以外的人无权发出类似的声明。如有些刊物声明“凡本刊所发表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此类声明不受法律保护。

  3、作品的修改、删节出版报纸、杂志比出版图书具有更强的时效性,因此,著作权法在作品修改问题上对报纸、杂志出版者的限制较图书出版者宽松一些。

  报社、杂志社的编辑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的修改、删节,这种修改可以不必取得作者的许可。所谓“文字性的修改、删节”,是指不得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精神。

  如需对作品进行改变基本内容和精神的修改、删节,必须要取得作者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