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商业活动
【标签】驰名商标|商业活动
更新时间:2020-11-16
核心提示: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商业活动。2013年8月30日通过的新《商标法》中规定,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具体介绍。
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商业活动
新《商标法》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并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明确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规定商标注册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要求其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注册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以外的商标。
温馨提示
新《商标法》主要内容集中点:
1、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增加“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新方式;
3、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
4、增加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
5、增加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
6、重新构架商标异议程序;
7、明确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人侵权行为;
8、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定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将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人民币50万元提高的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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