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认定对方是“抄袭”音乐作品?

【标签】著作权

更新时间:2020-06-04

  核心提示:怎样才能认定对方是“抄袭”音乐作品?受害一方一般要从三个方面提出证据:首先,证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权所有者;其次,证明另一方接触到了自己的作品;然后,证明两部作品“雷同”。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怎样才能认定对方是“抄袭”音乐作品?

  首先,受害一方一般要从三个方面提出证据:

  一、证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权所有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因此,被侵权的作者一般会提交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上的乐谱,该出版物上印有该作者姓名。如果是非作者的著作权所有人,会同时出示著作权转让、许可或者委托代理协议。而对方如果要在这一点上进行辩驳,就要提出“相反证明”,常见的是以其他署名方式发表的该作品乐谱。

  二、证明另一方接触到了自己的作品。

  如果原告作品已经发表,被广泛发行或表演,这一点就容易证明;如果原告作品尚未出版,那么这一点就很难证明。

  三、证明两部作品“雷同”,即“实质性相似”。

  可以分为为两种情况:

    (一)证明两首原创歌曲之间的“雷同”;

    (二)证明对民歌改编作品的“独创性”(即证明改编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雷同”)。

    由于是音乐欣赏具有很强的主观性,音乐分析又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会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书。

 

  确认著作权人身份,确认被控侵权人接触到涉案作品,。而认定过程的核心——构成整体或部份实质性相似,却是比较困难的。

  在对两首原创歌曲之间的“雷同”认定方面。由于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于作品的相似度上,但一首音乐作品的构思和创作是复杂的,风格体裁、结构布局、曲式调性、节奏和声,作者最闪光的独创性的体现不只在旋律一方面。而对音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出具鉴定说明,。而对于受当事人委托出具的鉴定说明,。

  在对改编作品“独创性”认定上,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有许多根据民间音乐整理、改编形成的音乐作品,甚至许多民歌风格的创作歌曲,长期以来署名民歌,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未得到应有的尊重。而后继的音乐作者往往在无意中,在认为使用的是处于公有领域的民歌的误解中,侵犯了先行的民间音乐整理者、改编者甚至是民歌风格歌曲创作者的权益。近年来这一类诉讼逐渐增多。同时,由于著作权法第六条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迟迟未能推出,也由于前述音乐作品对比鉴定的复杂性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