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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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0-09

  核心提示:工伤伤残等级是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即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进行受伤等级鉴定的标准。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济南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知识延伸:

  一、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一款主要考虑到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还会出现新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可以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二、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