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分居两年?

【标签】分居|离婚

更新时间:2021-02-09

  【案件简介】

,分居时间较长”为理由起诉离婚的案件。

  汤原县居民张某的妻子李某于2003年去天津打工。今年2月,。,原告李某无证据证明其与张某之间感情破裂,张某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情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属于这种情形。李某与张某分居时间虽已超过两年,但其分居的原因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为使家庭生活更加富足一方外出打工。法官提醒那些欲以“分居时间较长”为理由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全面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事实再提起。

  婚姻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界网站提示】

  能导致离婚的分居两年一定有一个限制——因为感情不和,其他情况下的分居两年不能产生此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