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标签】房产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21-05-03
核心提示:在上海,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四种,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一、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产权主体有问题,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若干人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三、侵犯优先购买权,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
四、非法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3.共有房地产,未得到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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