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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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2-10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

  (1)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

  (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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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通事故赔偿,首先应由交警根据双发违章过错情节及过错与事故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责任进行认定。

  2、对责任认定不服,可在收到责任认定十日内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核申请.伤者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伤者的具体伤残程度、责任分担、实际花费、户口性质、年龄大小、工资收入、住院时间长短等情况详细计算。

  3、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先于赔偿,超出部分,按照事故当事人双方责任,按照交警队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车主与肇事司机符合一定条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车主或司机赔偿后,再按照商业三责任向保险公司理赔。

  5、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