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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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31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是限制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一是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如规定注册资本是五十万元。而是全面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提高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三是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是因为劳务派遣制度与我国的用工体制改革是不适应的,而且容易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降低生产效率。这种制度只能是正常用工制度的补充,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才是国家所倡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