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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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1-17

  核心提示: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竞业禁止的违约金一般都是按协议约定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竞业禁止的知识内容。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对员工所作的限制及禁止:

  1、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

  2、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

  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竞业禁止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应综合分析,如劳动者违反会给企业带来多大损失、保密内容的重要性和商业价值等等。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