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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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1-18
核心提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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