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怎样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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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9-25

  核心提示: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产税的知识内容。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呼和浩特市房产税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是城市(包括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计税依据是从价计征的以房产原值或评估值一次减除1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从租计征的以租金收入计算缴纳。

  (三)适用税率是从价计征的年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第三条 在呼和浩特市开征房产税范围内的房产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产权示确定的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租用免税单位和个人的房产,由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房产税。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租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凭纳税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和完税凭证免缴房产税,对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和完税凭证的,由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第六条 本市房产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上半年为1月,下半年为7月。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缴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四)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七)国营农、林、牧、渔场的非营业房产;

  (八)危险房屋、损毁不堪使用房屋和停止使用的房产;

  (九)各种售货、售票的棚、亭;

  (十)关停企业自用的房产;

  (十一)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减税、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提出申请减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

  (一)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二)微利、亏损企业;

  (三)企业停产、撤销后闲置不用的房产。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户进行一次普查,有变更的填写房产税变更登记表。

  第十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提供房产原值或房产租赁合同(协议)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外,并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