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情形?
【标签】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20-03-15
核心提示:在深圳,离婚时,没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过错的对自己损害的赔偿。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深圳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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