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可以再生育吗?

【标签】生育

更新时间:2020-11-07

  核心提示:重庆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计生条例的规定,一般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规定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重庆市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有: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