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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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1-18

  核心提示:2012年9月1日开始,济宁市全市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新规。

  《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2年9月1日开始,全市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均需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将享工伤保险。

  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时,各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将工程工伤保险费单独列出。确定中标建筑施工企业后,建设单位应将该工程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划给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预算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和建设行政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将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参保。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在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伤,已登记备案的职工按参保职工对待,未登记备案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职工工伤保险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统一按受伤时上年度济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