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2013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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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9-24

  核心提示:长春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115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0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长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关于发布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0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

  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8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2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