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标签】收养

更新时间:2021-04-28

  核心提示:在广州,要收养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需要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办事依据: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事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

  1、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单位和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盖章);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5、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6、;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近期与被收养人合照的证件相。

  二、送养人(福利机构):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3、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承担监护人责任证明;

  5、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6、被收养人的健康检查表;

  7、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办事程序:

  一、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三、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四、收养人须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收养的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五、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登记证》。

  受理部门:

  受理地点:

  中国公民在广州市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天河、黄埔、萝岗、南沙等8区收养子女的,;中国公民在广州市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收养子女的,。

  联系方式:

  广州市西湖路99号 020-83333443

  番禺区:番禺区市桥街海傍路38号 020-84831293

  花都区: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35号 020-36912003

  从化市:从化市街口街城南路87号 020-87968422

  增城市:增城市荔乡路民生街1号 020-82643226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期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从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费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穗价函[1998]122号规定,收养由广州市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由广州市福利院收取托育费,具体标准:

  广州市福利院:国内居民:人民币5000元;港澳地区: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