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湾居民、华侨如何在广州办理收养登记?
【标签】收养
更新时间:2019-07-25
核心提示:在广州市,符合收养条件的港澳、台湾居民、。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港澳、台湾居民、华侨如何在广州办理收养登记。
办事依据: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事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一)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五)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
(一)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或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有效期6个月)。
(二)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有效期6个月)。
(三)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有效期6个月)。
(四)华侨: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效期6个月);
3、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须提供其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效期6个月)。
二、送养人:
(一)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1、作为监护人送养孤儿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孤儿的出生证,户口簿;
4、孤儿的成长报告;
5、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孤儿的身体检查证明;
6、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
7、监护人为送养人提交的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监护人为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孤儿的兄、姐的,该证明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监护人住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2)监护人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该证明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3)监护人为孤儿的父、,该证明由承担监护责任的组织出具;
(4)在指定监护的情况下,该证明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由人民法院出具。
8、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1)自然死亡于医疗机构内的由该机构出具;
(2)凡死于家中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
(3)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的,须经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4)宣告死亡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二)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3、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5、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6、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7、被收养人的体检检查;
8、被收养人是残疾弃婴、儿童的,应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9、被收养人的集体户口底册。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送养特殊困难子女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5、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
6、生父母与经常居住地的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7、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
8、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9、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生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10、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11、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12、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1、送养亲生子女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5、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7、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8、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9、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五)收养继子女
1、送养亲生子女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离婚证(丧偶证明);
4、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5、亲父或生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6、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7、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8、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办事程序:
一、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二、收养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三、收养人须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收养的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提供办理收养登记所须的近期照片。
五、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证》。
受理部门:
受理地点: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地址:广州市西湖路99号
联系方式:
020-83333443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期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从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费标准:
按穗价函[1998]122号规定广州市社会福利院收取托育费
港澳地区: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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