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程序

【标签】离婚

更新时间:2020-05-24

  核心提示:夫妻一方是深圳市户籍居民,另一方是台湾居民,。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深圳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程序。

  办理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其中一方是深圳市户籍居民,另一方是台湾居民。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男女双方当事人

  1.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

  申请受理机关

  决定机关

  程  序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9元、发证)。

  时  限

  即办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离婚证》;长期有效。

  法律效力

  领取《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收  费

  离婚证,工本费每对9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