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养须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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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2-18

  核心提示:中国公民收养深圳户籍子女的,。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深圳收养须提供哪些材料。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收养人应准备的资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1份)。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一并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