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赠与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形?
【标签】赠与合同
更新时间:2020-06-18
核心提示:赠与合同终止主要有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致使合同终止以及由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恶化的法定解除赠与合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赠与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使赠与合同终止:
(一)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使赠与合同终止。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的财产已转移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过公证的以及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具备法定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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