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劳动法关于产假有什么规定?
【标签】产假
更新时间:2020-01-13
核心提示: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产假一般为九十八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产假的规定。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
《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十条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可以在享受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十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以在享受法定产假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十天。奖励休假期间视作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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