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哪些做法需要取得患者的同意?

【标签】患者|医院

更新时间:2019-04-07

  核心提示:不断被媒体曝光的医闹纠纷,让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变得更加严峻。除了落后的医疗技术水平没有达到患者的期望,从而导致患者的满意值下降。院方对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不到位,也是患者对院方不信任的主要诱发因素之一。那么,患者在接受院方治疗过程中享有哪些知情同意权呢?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下列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的告知说明义务及取得相应书面同意的义务:

  (一)对患者实施手术;

  (二)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三)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急,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四)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五)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六)以教学、科研为目的,对患者进行的检查和治疗;

  (七)其他需要予以说明并取得相应书面同意的检查和治疗。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注意: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只是违反告知说明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