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如何补领婚姻登记证?

【标签】婚姻

更新时间:2021-01-05

  核心内容:威海市居民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威海市居民如何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二、提交材料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三、办理程序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收费标准】

  婚姻证书费:9元/对。

  【注意事项】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原件或者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

  4.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提交的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5.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更正。

  6.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

  7.退伍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退伍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安置部门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材料复印存档。

  10、,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证件齐全、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工作要求】

  婚姻登记处应当对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应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按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政策依据】

  1.,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正);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4.、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发布实施);

  5.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鲁民函〔2005〕67号);

  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