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居民如何进行离婚登记?
【标签】离婚
更新时间:2020-05-30
核心提示:威海市居民要进行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威海居民如何进行离婚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提交材料
(一)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
(三)当事人各提交2张2吋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一)初审
1.查验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二)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三)登记(发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注意事项】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原件或者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
4.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提交的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5.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更正。
6.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
7.退伍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退伍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安置部门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材料复印存档。
10、,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证件齐全、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工作要求】
婚姻登记处应当对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应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按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政策依据】
1.,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正);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4.、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发布实施);
5.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鲁民函〔2005〕67号);
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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