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有哪些规定?
【标签】计划生育
更新时间:2020-07-12
核心提示: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上海市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按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规定。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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