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哪些人可以收养子女?
【标签】收养
更新时间:2020-10-20
核心提示:贵阳市收养孩子应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养子女的知识内容。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二、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不仅可以证明收养人的身份,而且可以证明收养人的年龄。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收养弃婴、儿童的,还需出具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相关法律依据:
《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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