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标签】离婚财产
更新时间:2019-08-06
核心提示:在合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分割。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合肥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性规定
(一)夫妻的财产约定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书面形式的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前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草拟一份内容明确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为了使协议能够真正体现双方的协商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协议,并见证协议。
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双方财产差距较大的婚姻等可能发生财产争议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较多。
2、口头形式的约定
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不予考虑。
但口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一旦不认账,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这里面的工资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政部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夫妻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5、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6、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四)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将离婚过程中涉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何分割、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婚前债务、夫妻一方外债、礼金等问题的处理方法说明如下,供离婚当事人参考。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其他规定
(一)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在离婚时,有些案件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
(二)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很难把握,但这正是长济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
(三)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这与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合伙人一方退伙,。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四)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五)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六)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因房价上涨,离婚时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则:
1、双方均要房,;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
(七)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
(八)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九)婚前债务
一般而言,婚前债务由婚前借贷一方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借债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
(十)夫妻一方外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除外。
(十一)礼金
礼金可以要求返还的三种情况: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以上知识包含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性规定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其他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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