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不善怎么处罚?

【标签】电梯|安全事故

更新时间:2019-02-04

  核心提示: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的问题此起彼伏。湖北省首部电梯安全法规--《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较为集中的电梯安全事故纠纷,该办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标准、安全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维修资金等细节均有规定。那么,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不善该怎么处罚呢?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按照规定要求,在接到电梯困人求助后,市区半小时、其它地区1小时不到现场的维保单位,将被罚款3000元到1万元。

  同时,维护保养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从事电梯工作;维保单位将电梯业务转包、分包的,或者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的,如果不在规定时间改正,将被处以1至3万罚款。

  具体处罚如下:

  一、电梯使用单位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完善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

  (四)出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等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

  (六)停用电梯未按规定设置停用标志、防护措施和公示相关信息,或未切断电梯主电源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电梯制造单位未明确电梯及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的;

  (二)电梯改造单位未及时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改造质量证明书上标明其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许可证编号的;

  (三)受委托单位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按规定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

  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1.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或者维护保养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的;

  (二)聘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2.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的;

  (二)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短接安全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