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

【标签】医疗事故

更新时间:2019-02-13

  核心提示: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可以分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等四级。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四级医疗事故的具体标准是: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