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哪些情形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标签】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9-02-23

  核心提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过错导致离婚的一方对无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过错一般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