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中的注意事项

【标签】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9-06-20

  核心提示:,其中包括在女职工“三期”期间,并非完全禁止解雇;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还有更多的注意事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劳动者因加班费提起的诉讼,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便劳动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也应提供较为完整的、初步的证据,如考勤卡原件、考勤表复印件、证人证言、工资条等等。

  二、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也有可能被解雇。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辞退限制只针对上述两条“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况,并非意味着绝对的单方解除限制。如案例所述,如果劳动者被证明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女性职工处于“三期”的限制。

  三、个人原因离职不能讨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四、自愿放弃权利不可再主张。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其再要求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