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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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3-20

  核心提示:《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那么,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包括哪些?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谁有探望权?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继父母,而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就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

  另外,探望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探望权的时间怎么安排?

  一般地,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发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可能会被中止探望权。那么,哪些情形会中止探望权?

  中止探望权的主要标准是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是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特别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就是出现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事由,如果只是因为子女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父母关系变得恶劣,或是仅仅由于需要付出抚养费的一方不及时支付的,那就影响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