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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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8-30

  核心提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但某些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深圳继承权丧失的情况。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