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生活消费中的维权依据

【标签】消费者|维权依据

更新时间:2019-02-13

  核心提示:。消费者被侵权的现象包括有:“寄存柜内物品被盗、丢失,本店不负赔偿责任”;“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打折、促销商品不退不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

  一、“寄存柜内物品被盗、丢失,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工商点评:此条款违反了《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二项,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打折、促销商品不退不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

  工商点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和《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七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三、“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保持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工商点评:此条款违反了《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中的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四、“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工商点评:此条款违反了《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二项之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

  工商点评:此条款违反了《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中的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六、“本卡(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工商点评:此条款违反了《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中的第三项之规定:“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七、快递公司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外包装不破损不对商品质量负责

  工商点评::“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八、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将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给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工商点评::“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九、房地产开发公司制定的合同违约条款,条款约定开发商违约向业主每日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约向开发商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工商点评:此不平等条款违反了《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方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十、“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工商点评::“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