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聘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标签】招聘广告|要约

更新时间:2020-11-22

  核心提示:招聘广告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这些招聘广告有用人单位通过报刊、杂志、新闻媒介等方式发布,呢么这些招聘广告是否属于要约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

  现实中,用人单位通过报刊、杂志、新闻媒介等方式发布招聘广告,许多求职者则通过这些广告应聘,对于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需要有清醒的认识,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的,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表面有相似之处,但还是存在巨大的差别:(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要约邀请则不是;(2)要约通常只能向特定的受 要约人发出,除非法律有规定,而要约邀请则不受此限制;(3)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拟定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4)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和他 人订立合同所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性质上只能属于要约邀请,理由在于:

  1、要约要求其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对象,而招聘广告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不特定的对象。

  2、招聘广告不是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7项条款,企业的招聘广告并不包含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

  3、招聘广告是指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将招聘劳动者的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的行为。

  因此,招聘广告本质上与招标公告有非常相似之处,而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5条,对招标广告的性质作了明确的界定。依照该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相比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言,要约邀请发出后对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内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