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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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9-20

  核心提示: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怎样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另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