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怎么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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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2-04

  核心提示:根据原《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严格保护月经期妇女的人身权益。那么,根据现在已经明确进行痛经假的省份,痛经假是怎么放的呢?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按照目前的规定,我国只有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已经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那么,在这些省份中是怎么明确痛经假的呢?

  一、“痛经假”带薪休

  1.根据《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2.重庆相关法规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二、痛经假的认定

  1.江西的“痛经假”天数相对较长,该省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2.陕西规定,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3.江苏则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