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

【标签】离婚诉讼|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21-04-20

  核心提示: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是没达成离婚协议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发现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是,在实际中,还有一些起诉离婚的,。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一、一般情况下,,或者是经过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在一些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中,还有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二、要是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的一方想要提出离婚的,本着对女性生养的保护,。,以及女方想要离婚的也会受理。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2.,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